全省首例 | 缓刑期间见义勇为奋勇救火,获准减刑六个月

时间:2020-07-14 09:24:09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次数:

7月13日上午,湖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全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

已接受社区矫正两年三个月的王某因奋勇救火、排除重大火灾爆炸隐患构成重大立功,被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之前,王某是湖州某物业工作人员,因诈骗他人钱财被刑事拘留,案发后,他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于2018年3月14日被德清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由德清县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逆行

奋勇排除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隐患

2019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随着“轰”的一声响,正在附近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志愿服务的王某发现,武康街道群益东街春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一辆正施工的热熔划线市政工程车上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当时车上还有七个液化气罐和多包粉剂,在火焰炙烤下随时可能爆炸。事发地点周边是沿街商铺,附近停有多辆汽车,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危急时刻,王某毅然选择逆行,独自一人接连3次往返火场,用掉多个灭火器灭火。


火势减小后,他爬上工程车将一个一个滚烫的液化气罐气阀拧紧,并转移到安全位置,5分钟内迅速将火扑灭。在排除了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隐患后,王某的嘴巴和鼻子里都是粉末,头发被烧焦、手心也被烫破,面对附近赶来群众的关心,他只说了句,“这是每个公民都会做的。”

因为救火,王某肺部吸入大量颗粒,需要定期清肺,血压也一直偏高,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

事后,施工单位德清某工程公司向他赠送了锦旗。2020年1月3日,王某的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

据了解,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认真接受监督,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服务活动,表现一直很好。其在德清县开了一家包子铺,经常把点心送给福利院的老人,同时还结对了一户低保家庭,给他们送去现金和生活用品。今年疫情期间,王某主动参与了社区志愿者服务,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

见义勇为

属重大立功表现

 

庭审中,湖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法庭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并提请德清县人大代表,武康镇春晖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翁某作为救火现场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支持提请机关的减刑建议。

当天,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司法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代表6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合议庭在休庭后,对该案进行合议,并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罪犯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其在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承办法官说道:

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王某减刑案件的审理,不仅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更加积极改造,同时也激励了广大群众向上向善,进一步弘扬了道德新风尚,传播了社会正能量。

普法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