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成救火英雄,嘉兴这个男子被获准减刑2个月!

时间:2021-09-08 16:59:49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次数:

日前,嘉兴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依法裁定对见义勇为的吴某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3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嘉兴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

吴某是一位90后,念过大学当过兵,在大家眼中是个积极进取的人。2016年,吴某因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缓刑期间,吴某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今年5月的某个午夜,吴某所住的高层住宅楼突然起火。最先察觉火情的吴某没有只顾着自己逃生,而是一层层爬楼梯,挨家挨户敲门,叫醒熟睡中的邻居们,让他们撤离到安全地带,然后又跟物业保安一起灭火。

“火苗在门缝里往外窜,温度很高很难接近,我从隔壁拉了一根消防水管过来,先往门缝里滋水,火小了一些后,我们再将门打开一些,继续往里打水。” 吴某回忆当时救火的场景。

事情发生后,吴某成为了小区里的救火英雄。同时,也为自己争取来了减刑的机会。今年8月,嘉兴市司法局向嘉兴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能悔罪认罪,其积极救火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条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作出了减刑的裁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