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

时间:2018-08-19 00:00:00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以下严管措施:

  

  一、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首次查获予以警告;再次查获一律罚款;第三次查获且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二、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两轮电动车,驾乘人员为2人的,首次查获一律罚款;再次查获且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三、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两轮电动车,驾乘人员3人(含)以上的,一律罚款,其中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四、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首次查获给予警告,再次查获一律从重处罚。

  

  五、驾驶三轮电动车驾乘3人(含)以上的,一律罚款,其中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驾驶三轮电动车实施闯禁、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或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查获一律罚款,再次查获且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六、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三轮电动车实施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参照两轮电动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所称的两(三)轮电动车,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