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文件解读

时间:2018-09-19 00:00:00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次数:

  《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文件解读:

  

  问题一、为什么要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措施?

  

  2017年,嘉兴市辖区范围内发生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43868起,伤亡人数11302人,直接财产损失1756余万元,涉及两、三轮电动车死亡占比65%,这些两、三轮电动车经鉴定绝大多数属机动车,其中80%以上的亡人交通事故,死亡原因是驾乘人员头部缺少有效保护导致受伤造成的。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嘉兴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对上路电动车实施严管。

  

  问题二、为什么要规定“本意见所称的两(三)轮电动车,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机动车的”?

  

  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术语和定义,摩托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者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驾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机动车(摩托车)的电动车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驾驶摩托车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问题三、规定“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首次查获予以警告;再次查获一律罚款;第三次查获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依据是什么?

  

  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的,首次查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再次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第三次查获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问题四、规定“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两轮电动车的,驾乘人员为2人的,首次查获一律罚款;再次查获时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依据是什么?

  

  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的,驾乘人员为2人的,增加了乘坐人员交通事故风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首次查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再次查获时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问题五、规定“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两轮电动车的,驾乘人员3人(含)以上的,一律罚款,其中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并处行政拘留”的依据是什么?

  

  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的,驾乘人员3人(含)以上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经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问题六、规定“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首次查获予以警告,再次查获一律从重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首次查获,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再次查获从重处罚。

  

  问题七、规定“驾驶三轮电动车驾乘3人(含)以上的,一律罚款,其中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依据是什么?

  

  驾乘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的,驾乘人员3人(含)以上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经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问题八、规定“驾驶三轮电动车闯禁、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或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查获一律罚款,再次查获且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的依据是什么?

  

  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非常严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实施闯禁、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或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首次查获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再次查获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问题九、规定“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三轮电动车实施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参照两轮电动车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实施其他违反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分别按照《意见》第一至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为《意见》第一至四条相关解读中涉及的法律依据。

  

  嘉兴市公安局

  

  201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