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分)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市局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浙江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行市局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和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合法、客观、公正、主动、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优化执法环境,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
第五条 全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以及市局交警支队应当设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接受本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维权委的指导。维权委主任由督察长兼任,副主任由公安机关相关领导兼任,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政工、办公室、情指联勤中心、公关办、经侦、治安、刑侦、交警、禁毒、法制、网警、警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维权委下设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维权办”),维权办主任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担任,设在警务督察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交警支队维权委及维权办根据支队组织架构设置。
第七条市县两级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队,健全组织机构,配强专职力量。
第八条 维权委是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专家组审查存在较大争议的民警行为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责任追究且有异议的情形进行审核;指导下级维权委开展工作。
第九条 维权办是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本级维权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协调同级公安机关各成员单位开展维权工作;分析研究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的规律特点,加强安全指引和预警提示;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突出、敏感案(事)件;受理调查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责任追究且有异议的复核申请;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承担维权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维权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承担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责任。
(一)人事训练部门
1.聘请专业人员,在必要时对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
2.对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并符合优抚条件的民警,做好抚恤工作;
3.组织开展教育训练,加强民警和辅警法律法规、基础体能、基本技能、常见警情处置、现场警务指挥等警务技战术训练,提升民警和辅警规范执法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安全防范能力;
4. 对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处置、办理工作中事迹突出的民警予以表彰奖励。
(二)新闻宣传部门
1.协调相关部门规范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及时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处置、办理工作中事迹突出的民警予以宣传报道;
2.加强维权工作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报道,引导维权舆论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意识。
(三)警务保障部门
1.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并落实抚慰经费;
2.保障一线民警警务装备、防护器材等物资的配备。
(四)警务督察部门
1.对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的不法侵害,视情派员赴现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核查相关情况;
2.依法处置对民警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投诉等情况;
3.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信息;
4.受理、核查、复核民警及其近亲属的维权申请;
5.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典型案(事)件开展研究、剖析和通报工作;
6.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做好书面告诫、澄清正名、慰问救济工作。
(五)纪检监察、信访部门
在举报核查、信访受理工作中,发现举报失实或对民警诬陷、报复等情况,应通报有关部门,查明事实,依法处置,维护民警的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六)情指联勤部门
组织开展可视化指挥工作,对接到的民警受到不法侵害案(事)件警情。针对不同情形,指令相关部门依法快速处置,并通报警务督察部门,视情通报网安、宣传等部门。
(七)治安、刑侦等部门
1.办理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案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案发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和协助查处工作。侵犯交警执法权威的案件,由侵犯行为发生地派出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交警部门先期进行处置,掌握情况、固定证据、及时报告,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2.依法处置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警情,对被威胁恐吓、跟踪骚扰、人身和财产受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实施保护,对行为人落地查证、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3.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
(八)网安部门
1.掌握维权案(事)件舆情,对互联网上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信息进行巡查,即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配合办案部门做好相关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
2.根据“三同步”机制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加强涉警谣言查处、引导和控制,澄清事实真相。
(九)法制部门
1.根据维权案(事)件情况的复杂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提前介入,加强审核把关,对案件定性、取证、处理等进行指导;
2.支持民警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时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在职责范围内为事件的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十)警察协会
成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律师服务团,推动“律师进警营”活动,为基层公安机关、基层民警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发生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指定现场指挥人员进行协调,评估涉警舆情风险情况,适时启动“三同步”工作机制协同处置,确保指挥到位、警力到位、装备到位、救治到位、措施到位。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维权办应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帮助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察、宣传、信访、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情况通报、协调沟通、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有可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查处恶意投诉、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民警的案(事)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以特别授权代理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司法部门、法律专业人士为受侵害民警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机制。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以上或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实施由维权办依据本人要求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协助民警提起民事诉讼的工作机制,由维权办会同法制部门出面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追究侵犯人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以上的,依据本人及所在单位意愿,由维权办会同法制部门协调追究侵犯人民事责任、协调被侵犯民警及所在单位做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决定。
第十四条 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严禁受侵犯民警非因工作需要与侵犯人或家属私下接触,严禁私下接受侵犯人或家属的赔偿。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在办理信访举报投诉中发现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恶意投诉民警的,一经查实,由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开具《公安督察正名通知书》,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挽回影响,并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规律特点的分析研究,评估执法风险,开展安全指引和预警预防。
第十八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未出现重大过错,但未达到工作预期效果并产生负面影响和一定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根据《嘉兴市公安机关容错免责实施办法》(嘉公党发〔2017〕14号)规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32号)规定,依法办理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等刑事案件。对袭警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拉扯、推搡、辱骂、恐吓、拦截、追逐、围攻执法民警,或者向执法民警泼洒污物的;
3.扣留、污损、毁坏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使用的装备、设备、公务标志、证件等物品的;
4.当场隐匿、毁坏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
5.纠集、煽动他人拒绝或者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6.以其他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采取张贴、散发文字、图像等方法,以贬低人格的语言公然败坏民警及近其亲属名誉,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捏造损害民警名誉的事实进行散布、炒作,或者明知是捏造的损害民警名誉的事实,进行散布、炒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诽谤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企图使民警及其近亲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民警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民警及其近亲属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投诉,企图使民警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的,应当给予书面告诫,并抄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委会。
第二十七条 对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帮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应当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移送起诉,从严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裁决行政拘留的,无法定事由不得暂缓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所属单位和有案(事)件管辖权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民警及其近亲属或者民警所在部门可以向所属单位维权办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由维权办受理,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1.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
2.认为其执法权威未受到有效保护的;
3.认为受到错误追究或者对责任追究有异议的。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线索,应当即时移送维权办处置。
第三十一条 维权办收到民警及其近亲属、民警所在单位提出的非现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或在工作中发现以及收到其他单位转递的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线索,应当向维权委报告,经同意后启动维权工作程序。启动维权工作程序后,维权办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属于维权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在答复时说明理由。3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受理,但因申请人原因无法答复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维权办经维权委审批同意后启动相关警种联合调查机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取实地走访、查看现场,提取、固定证据,调取音视频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阅案卷等方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维权申请,经报维权委同意,可延长至60日。核查完毕3日内,核查结果经维权委审核同意后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复核情况予以反馈,认为应当受理的,书面通知下级公安机关维权办受理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警对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辞退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维权办经初查报维权委同意后,由维权委组织听取当事民警的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复核,认为处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决定部门提供复核意见。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其处分、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维权办认定民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而受到侵犯的,应当视情予以抚慰、正名;认定其执法权威未受到有效保护的或者受到错误追责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认定民警执法存在过错或瑕疵的,应当提出督察建议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维权委应当组织调查,存在安全防护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等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维权案件后,被侵犯民警或民警所在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维权办。维权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事)件信息,并及时准确录入警务督察信息平台,重大紧急的案(事)件立即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维权办。
第三十七条 维权办应当全程跟踪督办同级公安机关查办的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违法犯罪案件。发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办案拖拉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维权委定期对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履职不到位的视情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警其他亲属遭受侵犯参照本实施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外省市公安机关执行支援任务或在本省执法的民警、公安院校派遣配合执行警务活动的学员,在本市协助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实施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公安局维权办(警务督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前制定的有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嘉兴市公安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