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7月,王先生路过邻居家门口时,发现邻居家婆媳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婆婆不慎被砖块绊倒在地,儿媳顺势压上。
王先生见状,用力拉起儿媳右手,将二人分开。之后儿媳感到右手不适,后诊断为重度骨质疏松、右手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11月,儿媳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8万余元。
王先生非常委屈,自己明明是见义勇为,没有主观伤害原告的故意。
浙江江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儿媳的诉讼请求。(案例源于人民法院报)
【说法】
1.作为任何一个普通的自然人来讲,都会觉得王先生非常的委屈,明明本来是善意的拉架的行为,反而成了被告。就跟之前报道的那些好意扶起倒地的人,反而被讹是撞人的情形类似。只有法律对此进行充分的保护,才能更好地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更好地弘扬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从法律的规定来讲,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了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的规则。这一法条也被称作“好人法”,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者的鼓励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其实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就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了。比如2017年发生在沈阳的孙先生救助案件,当时孙先生为了救助在他药房倒地的老太太对老者实施心肺复苏,但造成了对方12根肋骨骨折的后果,被对方起诉至法院,2019年法院判决孙先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本案中王先生并没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他只是为了拉架;同时所实施的行为也没有超越必要的限度,只是拉着对方的右手将对方拉开,而他又不知道对方有严重的骨质疏松,所以说也不能认定为重大过失。因此,既不能说王先生具有过错,也不能说行为有不当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事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右手的伤残是由王先生的行为造成的,因为:一方面,她本身就有重度的骨质疏松症,发生骨折的概率大于常人,不能排除由于之前的厮打受伤的可能。另一方面,王先生的动作也仅仅是常规动作,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6.不过这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鼓励见义勇为,鼓励乐于助人,但是一定要尽量地保护好自己,尽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去帮助他人,同时在行为上不要有任何的不当或者过激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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