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消除了后顾之忧。
近日,这一法条在宁波镇海有了生动实践。
不久前,王先生及其家属向设在区社会治理中心的法律援助窗口咨询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及伤情司法鉴定程序的事项。而王先生的致害原因引起了工作人员的关注。
原来,王先生曾是镇海区骆驼街道某小区的安全员。在一次值班巡逻时,看到正在窃取他人电瓶车上电瓶的苗某,他立即上前阻止。苗某抵抗,用剪刀扎刺王先生致伤。后苗某因盗窃转化为抢劫,于2021年5月20日被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同年11月,王先生获评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一等功。
得知王先生的情况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即刻召开分析研判会议。经研判,王先生虽月工资收入高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其系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王先生应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工作人员随即告知王先生及其家属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引导其签署《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目前,区法律援助中心已核实审批、指派民事法律援助团队中的优秀援助律师承办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