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一、制定《“两轻一免”清单》的目的
制定实施《“两轻一免”清单》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落实助企纾困的有效举措,目的是通过实施清单式管理,指引各地各警种在执法实践中对号入座、快速处置,统一制度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制定《“两轻一免”清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工作建立本地本部门的不予处罚清单。
三、如何把握适用条件
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不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的,在具体适用时,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执行。简单概括如下: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内第一次被发现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或因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两年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节轻微指是指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轻微,一般可以从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主观过错较小、涉案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中止情形等因素综合认定;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给他人、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等带来的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轻微或者未造成损害、影响;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与被侵害对象达成和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公安局
解读人:秦萌、翟凯锋
联系电话:0573-8129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