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公安机关积极构建“柔性执法”体系建设,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激励交通文明行为,特起草《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升级“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通知》。
一、起草过程
根据市局印发的《全市公安机关助推“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护航“智造创新强市”20项措施》要求,从2月起,市局交警支队着手研究如何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拟优化升级“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准备在2021年试行2条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1条管理措施,并将容错的交通违法行为从5种增加到30种,形成升级“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草拟稿。
先后三次下发草拟稿到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征求意见建议(吸纳了部分合理性意见),同步报送省厅交管局审阅。
2月16日、3月23日,市局交警支队先后召集先期试行“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大队、科技公司代表座谈(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吸纳了部分合理性意见),并进行大数据模型推演。
3月27日,市局交警支队党委会审议通过“优驾容错”管理措施。
4月11日,市局邀请市级相关部门(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市局法律顾问等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均未涉及实质性修改内容)。
4月7日至4月18日,市局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二、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一条管理措施
2021年6月1日起,市局交警支队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南湖、秀洲、经开)内试点推行 “优驾容错”管理措施,截至2023年3月 24日,市本级5个大队共优驾容错135034起轻微违法行为,群众反响良好,交通管理取得秩序好、事故少、执法柔的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正向激励作用,座谈会提出,有对已连续12个月以上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车辆状态正常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发生5种特定情形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时,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短信进行警告教育,不罚款、不记分,从而让有良好驾驶习惯的驾驶员享有相对力度大一点的一次容错机会。经过大数据推演,拟定5种交通违法行为分别为:
1.灯控路口左转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代码: 11023);
2.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交通违法代码: 1356);
3.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代码: 1363);
4.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交通违法代码: 13691、13692);
5.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交通违法代码:1371)。
(二)对试行的2条管理措施增加容错的交通违法情形
对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车辆状态正常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发生由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短信进行警告教育,不罚款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3种增加到13种情形。该15种交通违法行为情形分别为:
1.机动车在除人行道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代码: 10391、10392);
2.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代码:1018)
3.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代码:1019);
4.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违法代码:1025);
5.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交通违法代码:10401);
6.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交通违法代码:1049);
7.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代码:1073);
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交通违法代码:1075);
9.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通违法代码:1076);
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交通违法代码:6087);
11.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交通违法代码:6088)
12.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交通违法代码:6089);
13.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法代码:6095)。
对已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车辆状态正常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发生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短信进行警告教育,不罚款、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2种增加到10种情形。该10种交通违法行为情形分别为:
1.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代码:1120);
2.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交通违法代码:6043);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交通违法代码:6090);
4.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交通违法代码: 6096 );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交通违法代码:6093);
6.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或掉头、靠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左转向灯)(交通违法代码: 11024);
7.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代码: 1116);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交通违法代码: 1117);
9.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交通违法代码: 1121);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的(交通违法代码: 1124);
(三)扩展管理措施适用的地域范围为全嘉兴市
为保障全市管理措施适用的统一性,在原来市本级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全市推广适用。
(四)增加情势变更的条款
“优驾容错”管理措施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前端插件系统完成,随着上级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等平台管理的升级,存在插件系统被停用可能,为此,明确规定了“上述措施适用过程中出现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现根据《2023年全省交警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暨执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的授权,允许各支队在上级执法清单基础上因地制宜扩大清单范围。市局交警支队可以在本地试行基础上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
嘉兴市公安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