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

浙江省重点公共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18 15:19:36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重点公共场所有效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点公共场所,是指娱乐场所以及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馆(含民宿、网约房)、酒吧、网吧、洗浴、健身等场所。

第三条 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大厅、包厢、客房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禁毒警示标志。

娱乐场所包厢显示屏、网吧电脑显示屏等显著位置也应当设置禁毒警示标志。

第四条 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在本场所内开展禁毒宣传;对从业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禁毒教育,新上岗从业人员的禁毒教育应当及时开展。

第五条 重点公共场所内发生涉毒案(事)件的,应当及时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禁毒教育;禁毒教育可以邀请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工作人员授课。

娱乐场所应当将禁毒相关要求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文明服务责任书。

第六条 重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禁毒教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毒品常识及危害;

(二)禁毒法律法规;

(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涉毒违法犯罪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巡查发现、正确处置涉毒可疑情况的相关知识;

(五)涉毒违法犯罪的举报奖励政策。

第七条 鼓励重点公共场所结合场所实际和当地特色科学设计制作禁毒警示标志,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上位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建立禁毒巡查制度。禁毒巡查制度一般包含巡查责任主体、巡查方式方法、巡查具体要求、巡查发现涉毒问题的处置、巡查工作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 娱乐场所开展禁毒巡查时间、频次等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旅馆(含民宿、网约房)、酒吧、网吧、洗浴、健身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时间内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其中包厢、客房等易涉毒区域应当开展巡查。发现涉毒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

第十条 娱乐场所开展禁毒教育和巡查等工作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旅馆(含民宿、网约房)、酒吧、网吧、洗浴、健身等重点公共场所按照规定建立的台账,可以将禁毒教育和巡查等工作情况登记在册。

第十一条 鼓励重点公共场所通过数字化方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巡查和存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巡查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公共场所禁毒防范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公共场所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11日起施行。201223日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若干规定》(浙公通字[2012]1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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