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并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不接受处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九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证记12分,现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处罚内容 |
1 | 顾军 | 34060319681113****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 | 2024-05-13 | G1521常嘉高速上行方向73公里200米 | 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 |
特此公告。
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