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驾驶人 | 驾驶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顾军 | 34060319681113****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 | 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 2024年08月05日 | 嘉公高交行罚决字[2024]335***********14 |
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机动车驾驶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