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栏
罗 喜 葛延昌 渠吉路
主任法医师 主检法医师 法 医 师
证书编号:200633040010015 证书编号:201533040010001 证书编号:201433040010004
鉴定机构:嘉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部门:嘉兴市公安局
地 址: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展望路333号
受理电话:0573-81292121
邮 编:314001
受 理 范 围
(一)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审计、卫生计生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三)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委托的鉴定;
(四)其他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鉴定。
鉴 定 项 目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3.其他需要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鉴定的委托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
鉴 定 程 序
1.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验委托主体和委托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
(三)查验可能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控制危险。
(四)核对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了解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
(五)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
(六)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
(七)鉴定机构受理人与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共同填写鉴定事项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
2.检验鉴定业务流程:
受理鉴定→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查阅病历→制作鉴定书→及时通知委托鉴定主体领取鉴定文书正本。
3.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依法由委托鉴定主体告知相关当事人,告知内容包括损伤的主要事实、依据条款、鉴定意见。
4.鉴定时限: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或者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及检材数量较大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鉴 定 标 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 0103003-2011)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进行投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的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1.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调查、实验等;
(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五)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鉴定机构提出拒绝鉴定;
(六)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所在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三)遵守鉴定工作原则和鉴定技术规程;
(四)按规定妥善接收、保管、移交与鉴定有关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五)依法出庭作证;
(六)保守鉴定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