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

索引号: 113304000025454696/2025-1010432566 文号: 嘉公通字〔2025〕36号
发布单位: 嘉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FC-07-2025-0003
[有效]嘉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 来源:嘉兴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宽严相济、包容审慎执法理念,进一步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构建公安交警“柔性执法”体系,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激励交通文明行为,倡导驾驶人守法依规驾驶,结合本地实际,决定于2026年11日起对轻微道路交通违法“优驾容错”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通知如下:

一、对连续90天以上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车辆状态正常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和部分蓝牌货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短信教育或发放《教育纠正单》,不予行政处罚、不记分。

1.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违法代码:1025);

2.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违法代码:6088);

3.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违法代码:6089);

4.机动车在除人行道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代码: 10391);

5.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代码:1018);

6.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代码:1019);

7.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代码:6095);

8.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代码3019)

9.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代码:4005);

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违法代码:4010);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4312)

二、对连续180天以上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车辆状态正常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和部分蓝牌货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短信教育或发放《教育纠正单》,不予行政处罚、不记分。

12.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代码:6090);

13.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违法代码:6096);

14.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或掉头、靠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左转向灯)(违法代码: 11024);

15.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代码: 1117);

16.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违法代码: 1121);

1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的(违法代码: 1124)

18.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1120);

19.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代码:6093);

20.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代码:1126);

21.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代码: 1116);

2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违法代码: 4306)

23.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代码:1102)。

三、对连续360天以上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且车辆状态正常的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和部分蓝牌货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短信教育或发放《教育纠正单》,不予行政处罚、不记分。

24.灯控路口左转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代码: 11023);

25.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违法代码:1356);

26.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代码: 1363);

27.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代码:13691、13692);

28.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代码:1130);

29.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代码:1362)

30.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代码:43031,限已设置但不规范)

四、适用范围

(一)适用道路:本通知8、19、20、21、29条适用于所有道路9、10、11、22、23、30条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其它条款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

(二)适用车型:本通知10、11、18、21、29、30条同时适用于非营运的小型载客汽车蓝牌货车20条仅适用于非营运的蓝牌货车;其它条款仅适用于非营运的小型载客汽车

(三)车型说明:本通知中“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包含非营运的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部分蓝牌货车包含非营运的轻型货车和微型货车。

(四)其它说明: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存在对现场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不适用上述“优驾容错”管理措施。警告教育后,时间期限重新计算。

本通知由嘉兴市公安局负责解释,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5月16日市局发布的《关于升级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通知》同步停止执行。

上述措施适用过程中出现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嘉兴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