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

索引号: 113304000025454696/2025-1010432582 文号: 嘉公通字[2025]36号
发布单位: 嘉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1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8 浏览次数: 来源:嘉兴市公安局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公安机关积极构建“柔性执法”体系,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激励交通文明行为,倡导驾驶人守法依规驾驶,结合嘉兴交通管理实际,在公安机构改革高地交警融合背景下,特起草《嘉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优化“优驾容错”管理措施》既是对原有“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扩充优化,也是在公安机构改革高地交警融合背景下的一项便民惠民举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内,根据实际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进行确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依据,其所列明的处罚条款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等依法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浙公办〔2024〕147号)。具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三、起草背景

2023年,市局根据《全市公安机关助推“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护航“智造创新强市”20项措施》要求,在试点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升级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通知》嘉公办【2023】36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优驾容错”管理措施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全市交警部门对97.9万余起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优驾容错,其中对“机动车违停”违法行为容错39.7万余件,对“不按导向车道通行”违法行为容错30.5万余件,对“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等违法行为容错各5.1万余件,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容错6.4万余件,取得广大驾驶人广泛好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前期“优驾容错”执行中,发现适用容错的28条30项轻微违法情形中,除“机动车违停”、“不按导向车道通行”、“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等6项属于高频的处罚事项外,其余22项处罚频率不高,且依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等依法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下称:《省厅不罚清单》)规定,有7项可容错的处罚事项被要求不予处罚。因此,在公安机构改革的背景下,需要继续深化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进一步修订优化“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通知》,旨在严格依法规范查处重点违法,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进一步构建高质量柔性执法体系,更大范围实施“免罚、轻罚”,有效激励广大驾驶人交通文明行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起草过程

202557月高地交警融合工作进入实体整合阶段。支队成立工作专班,把“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进一步优化升级纳入《高地融合行事历》,确定牵头支队领导和责任人,要求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把高速公路和部分蓝牌货车纳入,进一步优化升级形成“优驾容错”方案初稿。

前期“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只适用地方道路和小型客车)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优驾容错”管理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总条目增加至30条31项违法行为,把高速公路和地方道路以及部分蓝牌货车均纳入优驾容错范围。在告知方式上,在原有短信教育(适用非现场违法)基础上增加发放《教育纠正单》(适用现场违法)。在容错周期方面,按违法行为从轻到重分为“三个月(90天)、六个月(180天)和12个月(360天)”三个容错周期。

2025年7至8月,市公安局交支队先后召集专题会议,就进一步优化“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座谈会商,相关大队、科技公司代表就进一步优化“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和科技平台升级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

起草过程中,多次向市级相关部门(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市局法律顾问等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8月15日下发草拟稿到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交大队征求意见建议吸纳了部分合理性意见,同步报送省厅交管总队审阅征求意见

1021日至1031日,市局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11月10日,通过交管支队党委会,对第18项进行了调整(调整为仅地方适用)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微调。

五、理解和适用

本次优化在上一版“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大结构框架不变的情况下,重点是拓展适用范围。路段上将全市高速公路纳入,车型上将部分蓝牌货车纳入,并增加专项条款对相关适用进行解释说明,适用的范围更广,惠及面更宽。

(一)充分吸收上级关于柔性执法的最新要求

此次“优驾容错”优化升级工作,充分吸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等依法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厅不罚清单》和《嘉兴市局“两轻一免”免罚清单》的要求。结合前期执行情况,剔除7项(具体违法代码分别为:10401、1049、1073、1075、1076、6087、6043),均为《省厅不罚清单》要求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新增9项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具体违法代码:3019、4005、4010、4312、1126、4306、1102、1130、43031),同时将1371调整为1362,原有代码扩展应用至高速公路有2项(具体违法代码:6093、1116),共涉及30条31项违法行为。

将高速公路纳入“优驾容错”的适用范围

本次优化的重点是将高速公路的部分相对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优驾容错”管理措施。根据适用情形,分为同时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地方道路、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和仅适用于地方道路”三类。

1、同时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地方道路5条(8、19、20、21、29条),主要有:

8条: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代码3019)

19条: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代码:6093);

20条: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代码:1126);

21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代码: 1116);

29条: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代码:1362)

2、仅适用于高速公路的6条(第9、10、11、22、23、30条),均为新增条款主要有:

9条: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代码:4005);

10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违法代码:4010);

11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4312);

22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违法代码: 4306)

23条: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代码:1102)。

30条: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代码:43031,限已设置但不规范)

3、其它均为仅适用地方道路的条款共19条,与上一版变化不大,不再展开。

(三)将部分蓝牌货车纳入“优驾容错”适用范围

适用车型方面,明确为非营运、且车辆状态正常的小型载客汽车蓝牌货车,以守法、低风险车辆为容错的前提。此次优化,新增6条同时适用小型载客汽车和蓝牌货车(10、11、18、21、29、30条);新增1条仅适用于蓝牌货车(第20条);其它23条均仅适用于小型载客汽车。具体如下:

10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违法代码:4010);(高速适用,同时适用于蓝牌货车、新增)

11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4312);(高速适用,同时适用于蓝牌货车、新增)

18条: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1120);(地方适用,同时适用于蓝牌货车、原有)

20条: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违法代码:1126);(高地适用,适用于蓝牌货车、新增)

21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代码: 1116);(高地适用,同时适用于蓝牌货车、扩展)

29条: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代码:1362)(高地适用,同时适用于蓝牌货车)

30条: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代码:43031,限已设置但不规范);(高速适用,同时适用于蓝牌货车)

(四)增加特别说明和适用条件条款

本次修订新增了“适用范围”一节,对于适用道路、适用车型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明确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上述机动车驾驶员存在对现场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不适用上述“优驾容错”管理措施。警告教育后,时间期限重新计算。

(一)适用道路:本通知8、19、20、21、29条适用于所有道路9、10、11、22、23、30条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其它条款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

(二)适用车型:本通知10、11、18、21、29、30条同时适用于非营运的小型载客汽车蓝牌货车20条仅适用于非营运的蓝牌货车;其它条款仅适用于非营运的小型载客汽车

(三)车型说明:本通知中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包含非营运的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部分蓝牌货车包含非营运的轻型货车和微型货车。

(四)其它说明: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发生有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存在对现场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不适用上述“优驾容错”管理措施。警告教育后,时间期限重新计算。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次修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等文件授权对量大面广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包容审慎执法,充分体现严管严查、多纠多劝、少罚慎扣”柔性执法策略。但因“优驾容错”管理措施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前端插件系统完成,随着上级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等平台管理的升级,存在插件系统被停用可能,为此,明确规定了“上述措施适用过程中出现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的内容。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公安局

解读人:赵国朋翟凯峰

联系电话:0573-8129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