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

索引号: 002545469/2023-00007 文号: 嘉公办〔2023〕37号
发布单位: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媒体解读]《嘉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事项清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2 14:57:28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日《南湖晚报公安周刊》3版)2023年5月16日,嘉兴市公安局印发了《嘉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轻一免”清单》)。制定实施《“两轻一免”清单》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柔性执法规定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实施清单式管理,指引各地公安机关、各执法办案警种在执法实践中推进柔性执法,统一制度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提升执法公信力,体现公安机关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一、什么是“两轻一免”

“两轻一免”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时,对“清单”范围内的轻微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依照裁量幅度对违法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形,简称“两轻一免”。

二、制定《“两轻一免”清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五种情形,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是主要依据,另外,制定《“两轻一免”清单》也是落实上级公安机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实施的柔性执法举措。

三、如何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

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事项在具体适用时,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按照以下标准界定:(一)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内第一次被发现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或因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两年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交通类违法首次指的是“车辆和驾驶人半年内在本省无交通违法记录”);(二)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轻微,一般可以从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主观过错较小、涉案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中止情形等因素综合认定;(三)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给他人、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等带来的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轻微或者未造成损害、影响;(四)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与被侵害对象达成和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

《“两轻一免”清单》中明确了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3项,免于行政处罚事项19项(具体内容可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查询)。制定实施《“两轻一免”清单》体现了我市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坚持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的理念,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引导为主的原则,同时引导和鼓励公民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共同打造知法守法、与法同行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