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

索引号: 002545469/2024-00002 文号: 嘉政办发〔2024〕16号
发布单位: 嘉兴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FC01-2024-0005
[有效]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1 09:12:24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租赁落户

租赁本市城镇地区商品住房,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申请落户。

二、进一步放宽投靠落户

放宽城镇地区投靠落户条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

放宽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技能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允许本人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本人已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城镇地区家庭户籍亲友处、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投靠迁入。

四、进一步放宽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三个月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

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本市就业并已在本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申请落户时,其长三角“三省一市”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五、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

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允许本人凭居住证在城镇地区居住地申请落户。

六、试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

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特别规定外),符合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与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探索开展长三角城市群居住证“跨省互通互认”。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办发〔2024〕1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