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嘉政办发〔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在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等重大决策中,部署深化户籍制度改革。2023年7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部署全省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明确要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37号 );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 );
(四)《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租赁落户
租赁落户居住年限从原来的1年调整为6个月,取消在现租房连续居住6个月条件限制;户籍准入居住年限累计互认范围从全市互认调整为省内互认。
(二)进一步放宽投靠落户
放宽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投靠落户条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取消父母年龄限制;子女投靠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放宽市内迁入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范围从原来“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技能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本人可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本人已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城镇地区家庭户籍亲友处、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投靠迁入。
(四)进一步放宽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三个月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同时,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长三角城市群内同城化累计互认。
(五)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
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可以凭居住证等材料在城镇地区居住地申请落户。
(六)试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
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累计居住登记满6个月或已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已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证互认转换。探索开展长三角城市群居住证“跨省互通互认”。
四、主要特点
(一)放宽人才落户,助力人才强市
降低人才落户门槛,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技能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先落户后就业。
(二)畅通落户渠道,回应群众期盼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畅通居住落户(含租赁)、就业落户、投靠亲属落户、人才落户等渠道,为符合条件、有落户意愿的群众提供“可选择”的落户便利。
(三)推行三项措施,便利人口流动
实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流动,享受公共服务及转移接续更加便利。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可以凭居住证办理落户,材料更精简、程序更便捷。实行户籍准入居住年限省内互认,长三角城市群内缴纳的社保,在我市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落户时可以合并计算。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公安局。
(二)解读人:马卫锋(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129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