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

索引号: 002545469/2025-00005 文号: 嘉公通字〔2025〕16号
发布单位: 嘉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0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文字解读]关于对《关于加强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30 17:27:32 浏览次数: 来源:嘉兴市公安局

一、制定《关于加强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的目的

制定实施《关于加强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机动车登记制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有效举措。其目的是通过《通告》指引各地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实践中对号入座、快速处置,有效净化全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通告》是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依据充分

三、《通告》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用于上道路行驶的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者,以及未经机动车注册登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适用条件。对列入《通告》的处罚事项的,在具体适用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需满足不同条件,其中,对生产、销售用于上道路行驶的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经营者进行处罚应满足:一是经营者生产、销售违规载人的电动三四轮车;二是生产、销售违规载人的电动三四轮车用于上道路行驶。对已经上道路行驶的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进行处罚应满足:一是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未经机动车注册登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二是违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

(二)适用规则。对列入《通告》的处罚事项开展查处工作时,依照《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公安局

解读人:翟凯锋、周剑斌

联系电话:0573812926730573—8997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