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安局

索引号: 002545469/2023-00004 文号: 嘉公办〔2023〕37号
发布单位: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FC-07-2023-001
[有效]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2 10:26:40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彰显公安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厅《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市局制定了《嘉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轻一免”清单》,详见附件),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两轻一免”指的是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制定实施《“两轻一免”清单》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目的是通过实施清单式管理,指引各地各警种在执法实践中对号入座、快速处置,统一制度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各地各部门要把该项工作纳入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两轻一免”清单》的落地、推动、协调工作;业务警种部门要根据《“两轻一免”清单》的内容,指导、监督条线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应总结。

二、把握适用条件对列入“两轻一免”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时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适用条件,防止借柔性执法之名“执法放水”“柔性滥用”。在具体适用时,对涉及的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条件,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认定:

1.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内第一次被发现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或因实施某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两年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交通类违法首次指的是“车辆和驾驶人半年内在本省无交通违法记录”)。同一领域的确定,可以参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规定,一般分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治安管理、反恐怖主义、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禁毒、移民和出入境管理等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处罚事项,对照上述领域无法归类的,同一法规、规章视为同一领域。第一次被发现是指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浙江公安警综平台、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等,未发现当事人在同一领域有处罚记录的,但有其它方式证明不属初次违法的除外。

2.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轻微,一般可以从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主观过错较小、涉案金额较少(违法数额少于500元、违法所得少于2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少于15日)、违法行为有中止情形等因素综合认定。

3.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给他人、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等带来的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轻微或者未造成损害、影响。实务中,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但当事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对特定对象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后果,无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社会影响。一般情况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

4.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与被侵害对象达成和解;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三、抓好工作落实“两轻一免”清单》是在省厅《公安行政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省厅清单》”)(附件2)基础上进行的扩充,全市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执法办案民警就《省厅清单》和《“两轻一免”清单》的内容进行全面学习,准确把握柔性执法的精神实质和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民警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要简化优化办案程序,对受案立案前已查明违法行为符合“不罚”条件的,应当通过执法办案系统或“浙警移动办案”APP 开具《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登记违法行为信息,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信息、违法事实等录入执法办案系统;需要受案立案调查后才能查明或依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查清违法事实后制作法律文书后并送达当事人,阐明违法事实和理由,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省厅执法办案系统升级完毕前,统一在受案调查后实施 “不罚”)。要全面加强释法说理,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建立健全释法说理、警示劝诫机制,通过在执法中讲清道理、释明法理,提醒、劝告或告诫当事人自觉遵法守法。各地可根据实际,聚焦涉企重点领域、高频处罚事项等内容,在合法性框架内,建立“不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补充完善本地《“两轻一免”清单》事项,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对于《“两轻一免”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也可以免于处罚;《“两轻一免”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各地要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督察、考核评估等手段,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问责,督促广大民警切实履职尽责,确保柔性执法工作落地见效。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要畅通信息报送,及时上报落实情况和典型做法。

 (嘉公办〔2023〕37号)《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事项清单的通知》.docx

 

附件:

1:《嘉兴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两轻一免”事项清单》.docx

2:省厅《公安行政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docx

3:《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样式.docx

 

 

 

嘉兴市公安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