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主管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机关职能: 1.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公安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反恐怖工作。 3.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县(市、区)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4.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依法管理内河水域治安工作,组织、指导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5.按照权限,组织实施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管理,承担外国人来华留学、来华工作、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有关事宜的管理,开展国籍管理、移民管理、难民管理和非法移民遣返有关工作。 6.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指导监督道路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负责管辖道路(包括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7.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市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 9.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监察留置专区工作。管理市看守所、市监察留置所。 10.规划、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11.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禁毒缉毒工作。 12.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公安大数据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 13.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 14.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综合实绩评估。 1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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